
(吉隆坡24日訊)控方將證明,「無業」的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在其洗黑錢案中,通過她的艾芬銀行戶頭收取巨款,以及使用這筆款項支付她和其家人的電話和信用卡帳單。
主控官阿末阿克蘭副檢察司指出,羅斯瑪沒有任何獨立的合法收入來源,並通過她簽署的支票支付電話和信用卡帳單。
他今日在高庭首天審訊的開場白中說:「在呈堂控狀中的犯案期間,被告並未從事有酬工作。這筆款項是存入艾芬銀行的來往銀行戶頭,而存入的金額與被告的經濟能力完全不成比例。
「被告利用羅斯蘭索哈里的服務,以代表她存入這些款項。羅斯蘭在這期間都是布城首相官邸的管家。在本案中,這些存款構成第1至第12項控狀的訴訟標的(subject matter)。」
阿末卡克蘭說,必須進一步指出的是,所涉及的款項從未按照成文法律的要求向內陸稅收局申報,也沒有對這些款項繳納任何所得稅。
他提到,控方將證明被告在接受大馬反貪污委員會的官員問話時,已就她存入戶頭的款項一事給假口供。
「作為舉證的一部分,控方將出示當局援引201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和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32(3)條文向被告錄取的口供。控方將舉證,當把所有證據視為一個整體,被告在本案所有情況下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不可抗的推論,也就是有爭議的存款牴觸反洗黑錢法令第4(1)(a)條文。」
「控方將提供的證據同樣將證明這筆存款,可合理的被認為是非法活動收益的財物。正如我們所說,被告沒有按照成文法律的要求向稅收局申報她的存款。」
阿末阿克蘭指出,鑒於此,羅斯瑪違反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2條文,而該條文是反洗黑錢法令所規定的犯罪行為。
他說,這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其實施構成非法活動,根據定義,就是屬於洗黑錢行為。
「根據上述事實,控方將確立被告在控狀中所犯下的洗黑錢罪行。法官大人,若法庭允許,控方將傳召第一名證人。」
本案的承審法官是慕尼安迪。
現年71歲的羅斯瑪面對12項涉及金額709萬7750令吉的洗黑錢控狀,以及5項未向內陸稅收局申報其收入的控狀。
她被指於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間在安邦路的艾芬銀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間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稅收局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