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5日訊)高庭法官拿督賈米爾指出,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和拿督斯里納吉雖以相同法令面控,但在納吉案件中,控方有舉出被告犯罪細節,包括代表大馬政府針對某件事做決定。
他說,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下的利用職權或濫權罪行,是與被告就特定事件的決定和行動息息相關。
「為何申請人(慕尤丁)在相同條文所面對的4項控狀,(控方)沒有犯罪的細節?例如做決定或採取行動,以及針對什麼事件?」
有鑒於此,他說,法庭不認同此案主控官的觀點,即無需在控狀說明申請人濫用職權的方式,而是在審訊期間作供時佐證。
儘管慕尤丁面對4項涉及2億3250萬令吉的濫權罪被撤控,但他仍需面對2項總額1億9500萬令吉的洗黑錢罪控。

以拿督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為首的控方,其他主控官包括阿末阿克蘭、傅毅田(譯音),慕尤丁的代表律師團以拿督鄭寶德為首,其餘辯護律師是阿米爾韓沙、羅斯里達蘭、拿督K古馬拉恩德蘭,以及仄丹潔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