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8日訊)周日因涉嫌利用職銜便利收受賄賂而被控6項貪污罪的女公務員,今日面對4項貪污指控,涉及金額達2萬4738令吉,惟她皆否認有罪。
在豐盛港縣水利灌溉局任職行政助理(文書與運作)的努魯莎希拉(31歲),今日上午在新山法庭面控。
根據控狀指出,女被告被控於水利灌溉局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向一名46歲承包商收受總額達2萬4738令吉的賄賂金。該筆款項是在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間,被轉入女被告的銀行戶頭。
上述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貴重物品或禮物),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處長達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上述案件主控官是反貪會聶洛曼副檢察司,他建議,法庭將被告的保釋金定在3萬令吉。
被告代表律師莫哈末法依茲祖丁,則以被告的職別收入僅每個月2000至2500令吉為由,要求庭上降低女被告的保釋金。
「被告面控後已早停職,目前需要照顧年逾70歲的父母,以及與丈夫育有一名5歲的孩子。」
法官拿督阿末卡瑪阿里芬批准,女被告以3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並諭令上述案件連同女被告其他案件,一併於5月16日過堂。
女被告日前的6項貪污指控,涉及金額達1萬3470令吉20仙,她被控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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