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本興:辱罵聲聲聲入耳,雞婆事事事關心

2023-04-16     緣分

周本興:辱罵聲聲聲入耳,雞婆事事事關心 情況一。

「周律師,我去買東西。那地區太多車了。已經繞了多圈,找不到停車的地方。當看到2個停車位,被水桶霸占,我就移走,把車停在那邊。那個人就出來罵我!」

「噢。」

「周律師,你評評理,那幾個車位,是公開的,為什麼可以霸占成為己用?」

「嗯嗯。」

「周律師,你說說看,老天公不公平,我不爽,所以拍了照上傳臉書,現在有人惡人先告狀!我收到對方的律師信了!」

「給我看看那信。」

情況二。

團體中有人不滿某人的作風,結果招兵買馬,拉布條抗議。

布條內容:某某人,假公濟私,隻手遮天。

一些乳臭未乾的人,不知前因後果,也過來湊熱鬧,拉著布條,結果全部也給對方起訴。

以上情況,也許大家都會經歷的。

如今科技發達,它是個好東西,當你善用它;它可以是不好的東西,當被濫用的時候。

當你面對一些事情,特別是做出投訴,你第一時間要怎麼樣?

是馬上貼上臉書,大吐苦水,自嘆倒霉呢?

還是火冒三丈,出口成髒?

然後,許多不知內情的酸民,留下酸言醋語,大肆分享,辱罵聲聲聲入耳,雞婆事事事關心。

當然在憲法之下,保障我們的言論自由,但是言論自由,不是可以用來誹謗褻瀆破壞別人的名譽。

因此法庭在處理誹謗的案件中,就是要找到憲法賦予下的言論自由和誹謗言論的平衡點。

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

因為言論自由不包括誹謗。

在法律上,誹謗包括語言上(slander),文字上(libel),漫畫,圖片,視頻,手勢等等,影射也包含在內。

被誹謗的人士,在法庭上要證明,三個要點。

第一,誹謗的文字或語言是針對他或她而言的;

第二,誹謗的文字或語言是具有誹謗性的;

第三,誹謗的文字或語言是公開性的。也就是第三者知情的。

而這些誹謗會造成,當事人被人厭惡、歧視或被視為愚蠢,在職業、生意或專業上的名譽受損,甚至被社會排斥。

當然,你說我誹謗,我說你的情況是事實(fact),合理的評論(fair comment),或是特權(absolute Privilege)如議員在國會上的言論,或者是,合法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等等。

以上種種就不會構成誹謗,那就是抗辯的理由(defence),被法庭接納 。

最近林立迎因誹謗滿星雲集團(Monspace)創辦人拿督斯里賴彩雲而被給高庭判賠償200萬令吉,就是一例。

即使一名議員提出種種的抗辯的理由,其中我相信包括合法特權,作出善意,捍衛公眾之利益的言論。

不過,據其辯護律師受訪道,高庭裁決時說,在法庭的看法中,被告不僅作為一名議員,甚至作為一個普通人,都超出了他的職責範圍,像一個私刑執行者一樣對原告提出了這些指控。

「在提出如此嚴重的指控之前,被告應該先核實事實。在這個案件中,被告沒有傳喚任何被他認為是信息來源的證人。」

(in the court's view, the defendant went beyond his duty, not only as an MP, even as a person, and acted like a vigilante against the plaintiffs in making these accusations. 

The defendant should have verified the facts before making such serious accusations. In this case, the defendant did not call any witnesses who were allegedly the source of his information.)

由此可見,被告沒有傳喚任何被他認為是信息來源的證人。高庭認為證人傳喚是關鍵。

另一方面,此案在大馬司法史上,相信是創下最高賠償金的誹謗案,可見這名法官「與眾不同」。

此案已經上訴,且拭目以待,是否推翻高庭所判或維持原判。這也是司法界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案例,大眾和律師們都關心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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