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14日訊)一名28歲青年竟對年僅11歲的親戚女兒伸出狼爪,不但從後方擁抱女童,還撫摸女童胸部及私處,今日被判處監禁10年!
現年28歲被告在面對2項控狀時俯首認罪,惟被告在聆聽判決後,忽然開口要求「不要鞭笞」。
已下判的法官莫哈末沙比利經過考慮後,最終同意被告免除鞭刑,並從原本的8年監禁刑罰,改判被告監禁10年。
控狀均指出,被告於今年4月9日下午1時26分及下午2時,在武吉卡迪一間住家,先是在客廳撫摸女童胸部,後在廚房從後方擁抱女童,並撫摸女童私處。
被告行為牴觸2017年兒童性罪行法令第14(a)條文,罪成者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以及鞭笞。
被告(中)涉嫌非禮年僅11歲的親戚女兒,被判監禁10年。
案件主控官莫哈末納茲霖阿里副檢察司基於受害者為兒童,建議法庭給予被告應有的懲罰。
莫哈末納茲霖阿里也向法庭要求,讓被告在刑期完畢後,進行心理輔導。
被告在沒代表律師下,懇請法庭從輕發落。
法官莫哈末沙比利判處被告在每項控狀下,分別監禁4年及鞭笞一下,刑期從被捕日今年4月10日計起。
惟被告在聞判後,立即開聲懇求法庭免除鞭刑,讓他以監禁取代鞭笞。
法官最終批准被告要求,即每項控狀監禁5年,同時諭令被告在刑期完畢後後進行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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