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14日訊)涉嫌在4年前收取賄金,作為委任一間承包商公司進行學院裝修工程的「酬勞」,一名學院助理工程師今日在法庭俯首認罪,被判罰款5000令吉。
現年45歲的被告蘇海諾,被控於2019年2月28日,在甲州雙溪普谷拉勿的一間技職學院,當時身為該學院的助理工程師,向一名男子收取600令吉的賄金。
被告收取該筆賄金,作為選擇一間承包商進行該學院辦公室提升電線工作的「酬勞」,而該工程總值9990令吉。
被告行為已觸犯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貴重物品或禮物)。
在上述項條文下,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聆聽控狀後認罪,法官伊莉莎白峇也旺最終判處被告罰款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6個月取代。
被告較後已繳付罰款。
此案由反貪會檢察官諾祖莉娜以及諾莎基拉主控,至於被告代表律師為哈麗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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