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2日訊)玻璃市前州務大臣拿督斯里阿茲蘭曼今面對5項洗黑錢控狀,涉及總額近106萬令吉,惟他否認有罪。
阿茲蘭曼今早在吉隆坡法庭面對5項洗黑錢控狀,他涉嫌從2家旅遊公司收取105萬9675令吉25仙的非法收入收益。
他因而牴觸了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b)條文。
一旦罪成,每項控狀最高可被判監禁15年,和罰款最高500萬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視何者為高。
在聆聽5項控狀後,阿茲蘭曼否認有罪。
承審法官阿祖拉允許阿茲蘭曬曼以5萬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本案將會於6月9日過堂。

根據第一項控狀,阿茲蘭曼被控在2014年2月19日于吉隆坡端姑阿都拉曼路的馬來亞銀行(Maybank),通過支票號碼為580301的馬來亞銀行支票,從Sri Kedawang Travel & Tours (W) 私人有限公司收取20萬8339令吉90仙非法活動收益,匯入其戶頭號碼為014020114458的馬來亞銀行個人戶頭。
他被控牴觸了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b)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條文判刑。
一旦罪成,每項控狀最高可被判監禁15年,和罰款最高500萬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視何者為高。
根據第二項控狀,阿茲蘭曼被控在2015年2月9日于吉隆坡端姑阿都拉曼路的馬來亞銀行分行,通過支票號碼為601937的馬來亞銀行支票,從Sri Kedawang Travel & Tours (W) 私人有限公司收取19萬6651令吉非法活動收益,匯入其戶頭號碼為014020114458的馬來亞銀行個人戶頭。
他被控牴觸了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b)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條文判刑。
一旦罪成,每項控狀最高可被判監禁15年,和罰款最高500萬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視何者為高。
根據第三項控狀,阿茲蘭曼被控在2016年2月2日於布城財政部聯昌銀行(CIMB)分行,通過支票號碼為658802的馬來亞銀行支票,從Sri Kedawang Travel & Tours (W) 私人有限公司收取22萬4404令吉40仙非法活動收益,匯入其戶頭號碼為8600307884的聯昌銀行個人戶頭。
他被控牴觸了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b)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條文判刑。
一旦罪成,每項控狀最高可被判監禁15年,和罰款最高500萬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視何者為高。
根據第四項控狀,阿茲蘭曼被控在2017年4月3日於布城財政部聯昌銀行分行,通過支票號碼為004368的聯昌伊斯蘭銀行支票,從Aidil Travel & Tours私人有限公司收取22萬2811令吉95仙非法活動收益,匯入其戶頭號碼為8602913069的聯昌銀行個人戶頭。
他被控牴觸了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b)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條文判刑。
一旦罪成,每項控狀最高可被判監禁15年,和罰款最高500萬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視何者為高。
根據第五項控狀,阿茲蘭曼被控在2017年12月于吉隆坡喜來登酒店,通過來自Aidil Travel & Tours私人有限公司的阿都拉欣收取非法活動收益,即20萬7468令吉現金。
他被控牴觸了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b)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條文判刑。
一旦罪成,每項控狀最高可被判監禁15年,和罰款最高500萬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視何者為高。
阿茲蘭曼於2013年至2022年出任玻州大臣,他日前也在加央法庭面對5項控狀,即虛報國外度假的津貼,總額高達118萬506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