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0日訊)一名機械師因承認兩項強姦親生女兒的罪名,被控監禁18年及鞭笞13下。
這名47歲的被告,分別被控於2017年及2018年強姦和性虐待親生女兒,被告在地庭法官拿汀蘇麗達面前承認有罪,被判刑。
根據第一項控狀,這名擁有4個孩子的父親,被控於2017年12月20日至31日凌晨12時01分左右,在仁保住家的臥室內強姦自己11歲的女兒。
被告因而觸犯刑事法典第376(3)條文。若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30年監禁及鞭笞10下。
根據第二項控狀,被告被控於2018年4月11日至20日凌晨12時01分,在同一地點,性侵當時12歲的女兒。被告因而觸犯2017年兒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3)條文,並可在該法令第16(a)條文下同讀和被判刑。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及鞭笞,並可額外面對不超過5年監禁及不少於2下鞭笞。
被告在沒有代表律師的情況下向法庭求情,他表示妻子只是一名家庭主婦,他需要撫養4個仍在求學的孩子。
「我承認我做錯了,我為我卑鄙行為真誠地懺悔及道歉。」
「我的健康情況不允許我被處罰,因為我患有糖尿病、高血壓和哮喘。」
此外,本案主控官吳曉東(音譯)副檢察司要求法庭需考慮到被告與受害者之間的關係,並做出適當判刑。
「我要求法庭給予被告適當的懲罰。事發時,受害者才11歲和12歲,此事對受害者造成嚴重的長期創傷。」
過後,法庭宣判,被告在第一控狀下被判18年監禁及鞭笞10下,而在第二控狀下,被判8年監禁及鞭笞一下,並額外被判2年監禁及鞭笞2下。
法庭諭令被告的刑期同時執行,而刑期是從被告的被捕日4月3日開始算起。
根據案情,受害者曾在感到外陰疼痛後,將父親的惡行告訴母親,但母親不相信。然而,今年17歲的受害者,告訴朋友此事後才告之老師,之後報警,被告才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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