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3日訊)國會今日通過《2023年廢除強制死刑法案》三讀,廢除7項法令下的強制死刑刑罰。
掌管法律及體制改革的首相署副部長藍卡巴星今日提呈備受關注的《2023年廢除強制死刑法案》二讀。
此法案共有10名朝野國會議員參與辯論,並以聲浪表決通過二讀和三讀。
《2023年廢除強制死刑法案》涉及7項法令的6大政策,包括刑事法典(574法令)、1960年軍火法令(206法令)、1971年軍火(增刑)法令(37法令)、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234法令)、1961年綁架法令(365法令)、2010年商業策略法令(708法令)和刑事程序法典。
根據法案,在致死的罪行上,即刑事法典第130C、130I、130N、130O、130QA、130ZB、302和374A條文,法庭擁有判處死刑或徒刑不少於30年、可延長至40年和鞭笞不少於12下的裁量權。
而在不致死的罪行上,即1971年軍火(增刑)法令第3和3A條文,法庭只能判處徒刑不少於30年、可延長至40年和鞭笞不少於12下。
無論如何,此措施不適用於刑事法典第121A條文,儘管此罪行不涉及死亡,死刑會被維持,法庭擁有判處死刑或徒刑不少於30年、可延長至40年和鞭笞不少於12下的裁量權。
此外,在1960年軍火法令第14條文和1971年軍火(增刑)法令第7條文下,賦予法庭行使裁量權的死刑被廢除,並以徒刑不少於30年、可延長至40年和鞭笞不少於6下。
刑事法典第121條文下的死刑被保持,而徒刑刑罰被更改為徒刑不少於30年、可延長至40年。
2010年商業策略法令第9、10、11和12條文中的無期徒刑一詞將被取代,即徒刑不少於30年、可延長至40年。
至於刑事法典第364條文中的死刑刑罰被廢除,但徒刑不超過30年和鞭笞刑罰被保持;刑事法典第307(2)條文將被廢除。
而1961年綁架法令第3條文下的死刑被廢除,刑期改為徒刑不少於30年、可延長至40年和鞭笞。
根據法案,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下,若沒有被判處死刑,則從鞭笞至少15下改為至少12下;同一法令第2A和2B條文則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