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名阮姓男子與洪男妻子婚外情,2年發生100餘次性行為,經洪男發現提告,要求賠償新台幣148萬元(約21.3萬令吉),阮男卻辯稱「不知對方尚有婚姻關係」,但院方認為,2人性行為頻繁,阮男還曾提醒「不要和你丈夫做」,不採信阮辯詞,判阮應賠償洪男新台幣80萬元(約11.5萬令吉),可上訴。
根據聯合新聞網的報導,洪男主張與妻結婚多年,並育有2子女,2019年妻子利用參加語文班時認識阮男,經阮編造故事、送禮追求,二人發生婚外情,並於同年6月至2020年9月間多次到汽車旅館,已嚴重侵害其配偶權,讓他受精神上痛苦,要求賠償包括撫慰金共新台幣148萬元。
判決書指出,洪妻出庭時也證稱,自2019年起與被告發生超過100次性行為,但阮男卻辯稱其與對方性行為時,不知洪妻婚姻關係,之後又說洪妻曾告訴他想離婚、因小孩才沒離,阮辯詞矛盾。
法官也認為,阮與洪妻性行為前,還曾要求洪妻勿與丈夫性行為,另2人性行為次數頻繁,卻不知對方婚姻狀況與常理不合,認定阮已侵害洪男配偶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審酌阮與洪妻發生性行為次數、及雙方學經歷、財產情況,判賠償慰撫金新台幣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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