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31日訊)控方尚未決定是否要就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在外國簽證系統(VLN)貪污案中無罪釋放的判決提出上訴。
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師哈米迪諾說,上訴庭副主薄官凱里哈隆已允許控方有更多時間考慮此事。
「上訴庭已經確定在5月12日進行另一次案件管理,讓總檢察署(AGC)考慮是否上訴。」
此事也得到了副檢察官馬烈阿育的證實。
馬烈在今天上午的案件管理中向凱里提出了需要更多時間的要求。
身為副總理的扎希德在1月初向向總檢查署(AGC)提呈了陳情書,要求控方停止其上訴。
在去年12月,控方入稟上訴狀,並在上訴狀顱列15項理由,希望上訴庭推翻本案此前的無罪判決,要求阿末扎希出庭自辯。
控方稱,主審高庭法官莫哈末亞茲將此案與前首相夫人羅斯瑪的太陽能供電弊案進行比較是錯誤的。
控方認為,僅憑一個事實場景(Fact Scenario)不能成為具有約束力的判例(binding precedent)。
控方指出,法官在評估控方三個關鍵證人,即前Ultra Kirana Sdn Bhd(UKSB)董事李偉坤、旺克里斯薩和陳祥生的可信度方面也是錯誤的。
控方也指出,法官沒有考慮到一位證人的證詞,即在法庭上作為證據提出的帳本是一份「同期文件」。
去年9月23日,莫哈末亞茲裁定,控方未能確立針對阿末扎希的表面證據。
現年70歲的阿末扎希被控在2014年至2018年期間,在他擔任內政部長和副總理時,即國陣執政期間,從UKSB收受賄賂達1356萬新元(4200萬令吉),收取Ultra Kirana1356萬新元,進而利用內長職權延長該公司作為外國簽證系統供應商和在中國簽證中心的管理者的合約的共33項罪名。
他也在本案被控7項貪污罪,即利用內長職權收受與他有公務往來的公司的現金款項,包括115萬新元、312萬5000令吉、1萬5000瑞士法郎,以及1萬5000美元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