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8日訊)兩名華裔男子4年前被控販毒案,由於控方證據不足,無法證實兩人曾到過案發地點,今日獲判無罪釋放,僥倖逃過鬼門關。
兩名被告林建毅(32歲,譯音)及李晨康(27歲,譯音)今日上午在新山高庭聞判,獲法官諭令無需自辯,當庭無罪釋放。
承審法官諾哈雅蒂表示,依據控方提供的證據,發現案件指控存在錯誤,事發時被捕者為3人,然而第三名嫌犯卻沒有被控,也沒被傳召作證。
她指出,控方沒能成功證明兩名被告曾到過事發地點,影響控方立案,因此裁定兩名被告無需自辯,當庭獲釋。
根據控狀,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5月30日,中午12時05分,在位於新山英達烏達瑪路一間公寓內,被發現擁有重達202.47公克的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俗稱搖頭丸)的毒品,涉嫌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濫用毒品),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判刑,以及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及最多15下鞭笞。
兩名被告也被控在相同地點及時段,被發現擁有重達675.76公克的克他命(Ketamin,也稱K仔),以及重68.26公克的卡馬西泮(Carbamazepine)。
上述案件主控官為茜蒂諾麗莎,被告則由莫哈末達運依斯邁及韓麗盈(譯音)擔任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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