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麗花:憲法明確闡明 砂領土應以1963年9月16日為準

2024-06-11     緣分

莎麗花:憲法明確闡明 砂領土應以1963年9月16日為準

(古晉11日訊)砂拉越的大陸架、砂拉越邊界、水源和印花稅明確闡明在憲法及相關州和聯邦法律。

砂總理署副部長(法律、1963年大馬建國契約、州及聯邦關係)拿督莎麗花周一發文告時,如是表示。

她指出,根據1954年6月24日的砂拉越(邊界變更)行政令闡明,砂拉越的邊界已擴大覆蓋該地區的海床和底土所形成的大陸架。

與此同時,砂拉越的領土應以1963年9月16日馬來西亞日當天為準,並包括砂拉越海床和底土所形成的海岸外大陸架區域,這闡明在聯邦憲法第1(3)條文規定里。

「根據砂拉越土地法典(組成馬來西亞之前的法律)以及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第73條文,海床和底土所擴展的邊界都屬於州的土地。」

她也說,根據聯邦憲法附表9列表(州列表)第2項,土地是屬於州立法議會和州行政權力。在附表第 2(c)項下,立法議會和州行政有權力批准勘探石礦准證、採礦租約執照及證書。同時,砂拉越也有權開發礦產資源包括礦山、採礦、礦物和礦石、石油和油田。

「憲法已闡明,砂拉越石油和油田的開發須遵守州列表之附表第 2(c) 項,即州政府有權頒發採礦租約執照或證書。而1958年砂拉越石油開採法令也是清楚闡明石油勘探准證、採礦租約執照或石油勘探和開採證書。」

因此,她強調,砂政府有義務確保所有的憲法權利及權限不被剝奪,並獲得相應的尊重。

無論如何,她重申,砂政府將繼續與聯邦政府合作,共同維護憲法權限以促進國家的發展,以造福我國人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