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選盟憂第10條修正案或破壞基本自由

2022-04-10     緣分

凈選盟憂第10條修正案或破壞基本自由凈選盟憂第10條修正案或破壞基本自由

(吉隆坡10日訊)凈選盟強烈反對將於4月11日提呈的修憲案,涉及聯邦法第10條擬議修正案,涉及基本結社自由部份。

凈選盟的文告指出,雖然有必要針對猖獗的跳槽行為立法,但我們不能制定有可能破壞基本自由,並破壞憲法對健康的黨際競爭的保護和民主制中必要的制衡的惡法。

凈選盟表示,雖然反跳槽法應該在下屆大選之前頒布,但該法令也不應該倉促頒布,只是為了滿足當今政黨之間的政治交易。

「但,他們今天自身利益的後果將影響後代。」

凈選盟建議,諒解備忘錄委員會和內閣解決限制版本的反跳槽法,被開除的國會議員將不會被視為跳槽,這樣也符合了一些政黨或國會議員的反對意見。

  

凈選盟對修憲法案提出的立場:

1.聯邦憲法第10條文的擬議修正

「(3A) 儘管有第 (2) 款 (c) 款和第 (3) 款的規定,第 (1) 款 (c) 款賦予限制議員的結社權,有關下一頁和州議員的黨籍,可以在聯邦法令落實。」

法律專家和公民社會以及國會議員強烈批評了這一點,應將其改寫為:

「儘管有第 (2) 款的規定,但第 (1) 款 (c) 項賦予,限制議員在選舉後改變其政黨時的結社權,可以在本憲法落實。」

 

2.在下一次國會特別會議上,應通過新的第 49A 條,跳槽的定義不包括被政黨開除。

「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下議院議員應撤出其席位:

(a)在當選為政黨候選人後,他在選舉任期內以任何原因辭職;除了被開除。

(b)以非政黨候選人的身份當選,但在選舉任期內加入政黨。」

 

凈選盟強調,不需要只會使問題複雜化的國會法案。

3.擬議增加的第 10(3A) 條文和第 49A 條文足以繞過最高法院 1992 年對諾丁沙烈的判決,該判決以限制第10條文的結社自由為由,判定該州的反跳槽法違憲。

它說,若開除黨籍不定義為跳槽,這確實會削弱反跳槽法的權力,因為沒有遵從黨的指示和叛逃的國會議員或州議員不會辭職,而是等待被解僱,以保持他們的在下議院或州議會的席位。

它補充,在社會和政治領導層想要傳統形式的反跳槽法,這樣的做法並不理想,但無法就其覆蓋範圍達成一致時,這種妥協是無可避免。

凈選盟警告,如果繼續拖延和引起爭議,不僅在第 10 條文甚至是下一步單獨的議會法案上,我們可能永遠不會在第15屆全國大選前看到針對跳槽的法律機制。

「對於過去兩年跳槽導致政府倒台的情況,感到失望和背叛的公眾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凈選盟認為,落實限制形式的跳槽法令可以滿足公眾的需求,即在大選之前看到對跳槽的一些限制,而不會對憲法權利造成長期損害。

「為避免在起草過程中出現盲點,我們敦促政府和諒解備忘錄指導委員會承諾在此過程中保持透明,將草案和約定公開,並給予合理的時間供公眾討論和反饋。」

「讓這成為法律制定的新常態,讓公眾了解並表達他們的偏好,供立法者考慮和代為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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