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定9月審SRC公司3宗洗錢案 納吉屆時可申請停控或無罪獲放

2024-01-20

(吉隆坡19日訊)吉隆坡高庭擇定將於9月17日起為期5天,審理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3項涉及SRC國際公司2700萬令吉洗黑錢案。

本案主控官阿斯洛夫副檢察司今日告訴高庭,控方尚未就納吉對本案提出的「獲釋但不等同於無罪」(DNAA) 的申請作出決定。

隨著,高庭法官慕尼安迪擇定本案的審訊日期為9月17日至19日、23日和24日;而案件管理日期為3月12日。

法官表示,若控方不準備在這兩天推進審訊,辯方則可要求作出「獲釋但不代表無罪」(DNAA)或無罪獲釋。

主控官阿斯洛夫指出,控方還需要時間考慮辯方的陳情書,因此要求另一個案件管理日期。

「由於還存在一些情況,控方無法對辯方首席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與夥伴律師樓所提交的陳情書,做出決定。法官大人,我們謹此要求更多的時間。」

納吉代表沙菲宜指出,此案已延宕多年,法庭應諭令其當事人無罪釋放。

「法官大人,此事(洗黑錢控狀)是SRC案的一部分,而且之前已擇定太多次的案件管理。」

「我們看到控方的難處……所以,我們要求法庭諭令,讓我的當事人無罪釋放。」 

他說,這是適當之舉,以出於正義捍衛納吉的利益。

阿斯洛夫反對沙菲宜的建議,並要求法庭再擇定多一次的案件管理日期。

法官慕尼安迪指出,本案必須進入審訊,因為被告是在2019年面控。

「在考慮控辯雙方的論點後,以及今天只是案件管理,本庭將擇定審訊日期。」

「如果控方無法在當天(9月17日)推進他們的案件,那辯方有權申請釋放但不等於無罪或無罪釋放。」

2019年2月3日,納吉對3項洗黑錢控狀否認有罪,他被控於2014年7月8日,在拉惹朱蘭路大馬銀行大廈大馬伊斯蘭教銀行(AmIslamic Bank Berhad),通過3個AmPrivate Banking銀行戶頭犯下上述罪行,因而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或罰款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納吉被判涉及4200令吉的7宗SRC國際公司資金罪成,監禁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後提出上訴但屢屢受挫,並於3月31日在聯邦法院上訴最終階段上訴失敗,因此入獄服刑。納吉目前正在加影監獄服刑。

不過,納吉被加控涉及2700萬令吉的SRC公司洗錢案,至今5年了卻仍懸而未決。因此,納吉是在去年8月向總檢察署提呈陳情書,尋求停控這3宗洗錢案,並向高庭提出「獲釋但不代表無罪」(DNAA)申請。

另外,納吉目前也面對挪用一個馬來西亞發展有限公司(1MDB)23億令吉案,控方已傳召48名證人供證;另一宗IPIC公司相關的66億令吉刑事失信案,則處於案件管理階段。

去年3月,納吉在與前一馬公司首席執行員阿魯甘達被控竄改一馬公司稽查報告案中,獲高庭宣判表罪不成立。因此,納吉已成功擺脫一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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