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依法事實裁決保持司法獨立 東姑麥蒙:不能受政治民意支配

2024-01-15

(布城15日訊)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蒙指出,法官擁有完全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的獨立性,無需擔心其決定引致的政治或社會後果。

她說,法官有別於從政者,法官不會,也的確不能回應或受到政治意願或民意支配。

東姑麥蒙今天在布城國際會展中心舉行的2024年司法年開幕儀式上致詞說,法官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司法獨立憲法仲裁者。

「他或她的忠誠體現在憲法規定的司法宣誓中,以保護、堅守和捍衛聯邦憲法。」

她說,一個受民眾歡迎的司法機構自然而然享有盛譽,而民眾也會對於司法機構擁有極大的信心。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對於司法機構抱有信心是因為該司法機構的受歡迎程度。」

她補充,以自己的觀點來說,民眾對於司法機構抱持極大信心的來源,是源自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及對社會的責任感。

談到近期包括去年檢察官決定撤銷對某些受矚目人物的檢控,東姑麥蒙不諱言這些決定不那麼受公眾歡迎,但很大一部分責任歸咎於司法機構在撤回此類檢控作出唯一可用的結果性命令(consequential orders)。

東姑麥蒙說,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闡明,總檢察署也作為檢察官,有權酌情啟動、進行或中止針對回教法庭以外的罪行的任何審訊。

她說,當檢察官決定撤銷控狀,法官根據案情只有兩個最小的後果性選項,即釋放但不等於無罪(DNNA)和無罪釋放(DAA)。

「法庭不能迴轉堅持要求檢察官繼續檢控。 司法機構和檢察官各自擁有憲法界定的憲法職能,雙方須獲得公正對待,在行使各自權力時排除對方。」

 東姑麥蒙說,當檢控被撤銷時,做出唯一可用後果性命令的法官會被描繪為貪腐,有時被描繪為無能,或兩者兼而有之。

「公眾不明白,負責作出決定的人是檢察官,而不是法庭,但法庭往往會因這類決定而受到批判,這削弱了公眾對司法體制的信心。」

首席大法官說,由於司法體制中另一個機構的作為或不作為,讓司法機構有失公允地被描繪成反派角色。

東姑麥蒙舉例,聯邦法院的某些判決,包括伊斯蘭姐妹組織(SIS)挑戰雪州宗教機構的伊斯蘭裁決案,主要涉及雪州立法機關是否有權通過特定立法的課題,但卻遭不負責任者歪曲事實而脫離問題本質,並非純粹關於宗教問題,反而試圖將焦點轉移到聯邦和各州之間權力的明確劃分。

她說,甚至有不負責任者在另一宗案件將司法機構描繪成擁有「議程」或動機,意圖在大馬消滅伊斯蘭教,或是廢除大馬的伊斯蘭法律體制。

「對上述兩個案例的評論是廣泛的。 有些評論毫無道理地質疑某些法官的個人信仰,甚至質疑他們作出這樣決定的動機。有些評論則煽動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仇視和惡意,或擔心這類決定會產生扭曲的結果。 也有人動員大量人群並利用他們的存在來恐嚇法官。」

她說,這些例子表明司法獨立是如何受到侵蝕的,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是如何受到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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