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9日訊)儘管本土知名演員建議政府合法化風月場所,以降低國內強姦案,但首相署部長(宗教事務)拿督莫哈末奈因上議員強調,大馬法律禁止娼妓活動。
他說,上述建議招致社會爭議,因為根據大馬法律,賣淫將牴觸刑事法典(第574號法令)的第372條文、第372A與372B、第373條文條文。
「此外,在第559號法令即1997年回教刑事法(聯邦轄區)也有數個條款與賣淫犯罪有關,包括第21小節闡明的賣淫、第22條闡明的馬夫(Muncikari)及第23條闡明的婚外性行為。」
他說,回刑法也闡明,任何舉辦、推動或鼓勵他人展開該法令第35條文下任何不道德行為的人士,所面對的罪行。
「在納入回教法律層面的懲戒類別當中,賣淫是重罪。賣淫與通姦都是涉及婚外的性關係。」
他說,普遍而言,先前大部分的回教學者商討通姦罪行下的強姦課題,因為這與非法性行為息息相關。
「儘管如此,在研究法律書籍所賦予的通姦定義,一些當代學者強調,4個流派以自願性質來區分通姦罪與強姦。然而,他們選擇Al-Zaila`i學者的定義,為最佳的通姦定義,因為納入明確的自願性質,顯示未經脅迫而完成的行為。」
有鑒於此,他說,開設風月場所的建議是完全不能被接受的,反之,應當被社會各階層所拒絕。
「在面臨問題而尋找對策時,回教法學應當作為指南……因此,上述建議有違回教法和刑事法律的條款,且明顯與回教教義的原則相悖。」
他也勸告公眾,不要隨意發表足以引發爭議,或違背教義的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