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訊)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指出,政府無意修正《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694法令)第17A條文,因公務員行賄乃個人行為,部門主管無需承擔責任。
她說,694法令第17A條文闡明,任何人與商業機構合謀,提供賄賂,同意提供賄賂、承諾或向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有意圖為該商業機構獲取或保留業務,以及獲取或保留與進行的商業有關的利益,商業機構均屬違法。
「換句話說,694法令第17A條文將預防貪污的責任置於商業機構身上。」
她昨日在國會,以書面回答馬華丹絨比艾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黃日升提問表示,這項企業責任規定符合國際標準,國際標準要求制定與法人犯罪相關的法律規定。
「694法令第17A條文的適用範圍並不適合擴大至公務員,向部門主管追究公務員受賄的責任。因公務員貪污犯錯屬個人行為,部門主管不會允許屬下收受賄,特別是在收受賄賂方面。」
她補充,694法令第16、17、18、19、20、21和23條文規定可對付涉貪的公務員,而現有的法令足以防止公務員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