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訊)高庭今日裁決,麻坡國會議員賽沙迪所面對的4項串謀失信、濫用資金和洗黑錢控狀,罪名成立,被判入獄7年、鞭笞兩下,以及罰款1000萬令吉。
法官拿督阿茲哈阿都哈密今早於吉隆坡高庭,對賽沙迪4項控罪裁決罪名成立,經聆聽控辯雙方對刑罰的請求後,判處賽沙迪監禁7年罰款1000萬及鞭笞2下。
阿茲哈分別宣判賽沙迪(30歲)的串謀失信控狀,監禁3年和鞭笞一下、濫用資金罪則是入獄兩年和鞭笞一下,以及兩項洗黑錢控狀各坐牢兩年和罰款500萬令吉。
若無法繳付罰款,則須以坐牢4年取代。
上訴暫緩服刑
法官諭令,賽沙迪串謀失信控狀的入獄刑期與濫用資金罪分開執行,兩項洗黑錢控狀的刑期則是同期執行。
他也諭令賽沙迪即日起入獄,但較後批准賽沙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期間,暫緩執行刑罰。
「法庭維持現有的保釋條件。」
賽沙迪早前獲准以33萬令吉保外,以及須交出護照予法庭保管,直至案件審結,並且每月一次向大馬反貪污委員會報到。
阿茲哈是基於辯方無法在辯方舉證階段挑起合理疑點,而判如上述。
「法庭裁決辯方無法挑起合理疑點,以及控方已成功證明超越合理疑點。因此被告的所有控狀,罪名成立。」
本案主控官是拿督旺沙哈魯丁和莫哈末阿菲夫副檢察司,賽沙迪的律師是哥賓星和海占奧馬。
賽沙迪也是民主聯合陣線主席兼前土著團結黨青年團團長。
賽沙迪面對的是4項串謀失信、濫用資金和洗黑錢罪。
根據控狀,受託保管100萬令吉資金的時任土青團長賽沙迪與拉菲克串謀失信這筆款項。
他也面對一項指他於2018年4月8日至21日之間,濫用12萬令吉選舉獻金的控狀。
兩項洗黑錢控狀指出,被告分別於6月16日和19日在新山的一家銀行,將兩筆源自非法活動的5萬令吉,由他所持有的馬來亞銀行回教銀行戶頭,轉移至他所持有的土著信託基金帳戶。
第一項控狀是觸犯刑法第406條文(串謀失信罪),在該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處不超過10年監禁及鞭笞,並可另加罰款。
第二項控狀則觸犯刑法第403條文(濫用資金),任何人若不誠實盜用或將資產占為己有,或致使他人脫售任何資產,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少過6個月和不超過5年,另加鞭笞和罰款。
第三及第四項控狀則觸犯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第4(1)(a)條文,一旦罪成,可監禁不超過5年,或最高罰款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高庭是在去年10月28日宣判,現年30歲的賽沙迪表面罪名成立,須出庭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