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訊)巫統最高理事拿督洛曼阿當指出,大馬律師公會在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案件上未能表現出專業的態度,與前財政部長林冠英獲判無罪時的立場截然不同,可謂是極大的雙重標準。
他指出,在林冠英低價購屋案中,當作為控方的總檢察署同意撤控,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更是直接宣判林冠英無罪釋放時,律師公會的立場卻是大相逕庭。
「這清楚顯露了他們的雙重標準,因為獲釋者是他們的領袖,所以他們表示支持,並提出總檢察長擁有中止庭審的權力,並且這一權力不容置疑。」
洛曼今日透過面子書貼文,針對律師公會昨夜對總檢察署的批評如是回應。
他續稱,當輪到阿末扎希的時候,律師公會卻譴責總檢察署不應如此。
「對於律師公會,只有一句話能夠準確地形容,最高級的雙重標準。」
阿末扎希健康思維基金資金弊案於本月1日續審,控方向法庭提出「釋放但不等同無罪」(DNAA)申請,並尋求撤銷相關47項控狀。
承審法官拿督科林勞倫斯隨後批准這項申請,發出釋放但不等同無罪庭令,這意味著阿末扎希正式獲釋,但若出現新證據,控方仍可重新傳喚阿末扎希。
他在休庭之前亦強調,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文,總檢察長具有提起或撤銷指控的權力。
朝野各黨則敦促總檢察署,應公開解釋對阿末扎希撤控的理由。
總檢察署隨即在本月2日回應稱,高庭法官在下判時指出,控方給出了令人信服的理由。
律師公會主席謝依琳對此抨擊,高庭早於去年1月便裁定阿末扎希47項控狀表罪成立,而總檢察署在這個階段撤回指控,玷污了其作為控方的名譽,以及作為調查機構的反貪會名譽。
而林冠英則是在2016年因以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商人彭麗君購買獨立式洋房,並將農業地轉為住宅地,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與《刑事法典》第165條文,而被控2項罪狀。
2018年9月3日,控方在考量辯方的申請後,同意有條件撤控,即林冠英及商人彭麗君「釋放但不代表無罪」(DNAA),惟辯方律師認為控方未全面考量整個案件,理應給於被告無罪釋放。
檳城高庭較後正式批准辯方申請,宣判兩名被告無罪。
時任律師公會主席喬治瓦魯格斯當時指出,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條文,無論庭審處於任何階段,總檢察署都擁有在下判前撤控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