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訊)前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強調,當年將一馬發展公司(1MDB)弊案的調查文件定為「不採取行動」(NFA),並非自己一人所做的決定。
他指出,這一結論當時是由總檢察署的專案小組,既反貪會及警察共同做出的決定。
「此案被列為『不採取行動』肯定是有原因的,或許是因為調查文件和會議紀錄,但我記不清了,因為這一切都發生在8年前。」
他直言,自己僅記得當時總檢察署設立了一個專案小組以審查相關調查文件,而所有的決定都是由小組共同做出的。
阿班迪今日受詢國家銀行前總裁潔蒂的陳詞,既國家銀行掌握了大批一馬發展公司違規行為的證據,惟阿班迪仍將案件歸為「不採取行動」一事,如是回應。
他提及,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文,總檢察長有權在具備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將案件歸為「不採取行動」。
「然而,為了確保案件得到深入且透明的調查,我選擇了集體決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