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只能確認血親 賽夫丁:不能作為授予大馬公民身份證據

2023-05-25

(吉隆坡25日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納蘇申指出,脫氧核糖核酸(DNA)不能作為應獲得馬來西亞公民的決定性證據。

他指出,一個人的國籍是根據親生父母依法註冊合法婚姻,以及其出生時,父母親的國籍而定。這符合1964年聯邦憲法第三部分和婚姻註冊、領養、兒童身份和移民規定相關法律。

「因此,國內所有婚姻都必須在現有法令下註冊,例如非穆斯林的婚姻必須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離婚)法令下註冊。」

他指出,脫氧核糖核酸的結果只能作為證明某人與其他親人有血緣關係的支持文件,包括孩子與父母或是其他兄弟姊妹的關係。

「這不能成為應授予馬來西亞公民身份的決定性證據,因為每名申請還需要遵守其他法律,尤其是婚姻註冊相關法令。」

他補充,根據聯邦憲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17條文,在父母依法註冊前出生的孩子,其國籍應與母親相同。

他是在志期5月24日的國會書面中,回應行動黨山打根國會議員黃詩怡提問時,如是說。

黃詩怡建議政府考慮使用脫氧核糖核酸檢測作為遲註冊身分證和申請登記為大馬公民相關問題的官方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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