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訊)隨著首相宣布增加一天開齋節特假,人力資源部敦促僱主們須讓員工享有一天特假,否則應給予補假或支付三倍工資。
人力資源部今日發表文告指出,首相拿督斯里安華是根據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增加一天特假,因此這天特假也是1955年雇用法令(265法令)第60D(1)(b)下,所有私人界員工可享有的有薪假期。
而根據265法令第60D(1A)條文,僱主可以其他任何一天作為該特假的補假。
「因此,僱主們受促讓員工享有特假,即4月21日或24日,或是以其他日期代替。」
若僱主未讓員工享有補假,則必須向當天工作的員工支付公共假期上班的薪水,即3倍薪水。
安華是在昨日宣布,基於掌璽大臣會在4月20日才宣布開齋節首日日期,政府同意額外增加一天特別假期。
若開齋節首日落在21日(周五),4月24日(周一)將被列為西馬和納閩的特別假期。
而若開齋節首日落在22日(周六),則21日將會被列為特別假期。
這意味著,無論開齋節首日落在21日還是22日,開齋節假期都將落在21日至24日,為期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