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狀,34歲被告送餐員阿茲里卡瑪魯占曼,被控於本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吉隆坡城中城廣場前,焚燒13輛摩多車和4輛電動踏板車。
被告此舉牴觸《刑事法典》第435條文(蓄縱意火),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處入獄14年和罰款。
鑒於被告不認罪,主控官旺努魯阿瑪麗娜提出以1萬2000令吉保釋金和1名擔保人保釋後審。
不過,被告的代表律師莫哈末禮端則要求減低保釋金額,理由為其當事人仍有家人需照顧。
承審此案的地庭法官拿督諾安曼最終允許被告以5000令吉保釋金及1名擔保人,讓被告保釋候審,法官亦擇定此案將在5月22日過堂。
吉隆坡城中城廣場外在本月13日發生大火,燒毀了13輛摩多和4台電動踏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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