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42歲的阿茲迪。首控狀指被告於2016年2月4日,身為一家官聯公司的首席執行員,在設立於檳城中路的一家公司辦事處,利用自己的職權批准其胞弟的公司取得總額22萬3586令吉,即為西南區一個公寓裝置閉路電視的工程項目。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於2016年6月14日,身為一家官聯公司的首席執行員,在同一個地點利用自己的職權,批准其胞弟的公司取得總額19萬1811令吉,即為西南區一家公寓內部電話通話系統工程項目。
被告是觸犯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第23(1)法令,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及罰款涉及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被告今日在北海反貪委會特別法庭面控時,否認2項控狀,案展5月30日過堂。
被告律師阿拉菲斯代表求情時說,被告剛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科技經理,工作屬合約性質,每月薪金7500令吉。
他也指被告得承擔家計,包括妻子、9歲和1歲的孩子,以及年長生病父母和弟弟的生活費。他希望法官將保釋金額減至最低。
法官祖哈茲米批准被告每項控狀以1萬令吉及1人擔保候審,被告須每個月到鄰近的反貪委會報到、交出國際護照以及在案件結案前不准騷擾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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