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被告在詩巫高庭被控兩項罪控。控狀一,她被控於2021年5月17日下午1時在郵局路旁處,被發現販運754.19克冰毒。
被告因而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39B(2)條文下判。在該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及另加打鞭不少於15下。
控狀二,被告被控於上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被發現擁有1755.75克的K他命。此舉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2(2)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12(3)條文同讀。
此案在審訊過程中,控方傳召了7名證人出庭供證。此案聽審高庭法官為拿督陳賜榮,副檢察司為馬克肯尼斯能托,被告的辯護律師為羅斯里加柏。
承審法官陳賜榮今日裁決時指,在他的短暫司法生涯中,所聽到的大多數毒品案件,一般是涉及被告在快遞或郵政公司的門口被逮捕,因為他們剛領取了包裹,較後發現包裹里包含危險毒品。
法官指,根據他的經驗,警方或海關官員從未追蹤快遞員,等待他打開包裹,並觀察他打開後包裹後的反應或行為,再決定是否逮捕和控告相關人士。
「這意味著,對我而言,控方有一個極其困難的任務,即向法庭證明一個來自街上的普通人是實際知道剛收到且未打開的包裹里包含的是什麼物品,並且對包裹的掌控和處置權。
「這個案子也不例外,我對控方沒有在一定時期內追蹤包裹接收人,以確定該接收人是否真正知道包裹里的內容而感到遺憾。我相信,持續追蹤一個人是警察或其他執法人員力所能及的。」
他指,顯而易見的是,任何販毒者預期通過郵遞系統運輸毒品,都會使用無辜和有報酬的跑腿人員來為他們自己添加一層保護,以避免自己被抓,並在適當時機和安全時刻接收毒品。
法官進一步表示,對於這些無辜的跑腿者,只能在證明他或她是對這些危險毒品是有意無視的,以至於推斷他或她是知道毒品的內容和擁有毒品的情況時,這種無辜的跑腿者才會被法律制裁。為了避免對無辜者定罪和判刑的風險,故意無視(wilful blindness)的概念只能適用於明顯的案件。
法官在裁決時也說,為了證明販運毒品的案件,(一)控方必須證明該毒品或物質必須是危險毒品;(二)被告擁有危險毒品的保管和控制權;(三) 危險毒品的重量超過了允許的限度,以及(四)被告對危險毒品的性質是有所了解的。
法官指,經副檢察司的結案陳詞後,法庭作出了幾項結論,即:
(一)被告實際上持有兩個包裹,其中包含了所被指控的毒品;
(二)兩個包裹中的物質均為危險毒品;
(三)包裹上收件人名字並非被告,而是寫著Ricky Wong和Alan;
(四)包裹的狀況良好且完好無損,從包裹的外部看不到裡面的東西;
(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是包裹的最終收件人;
(六)第六證人供證時指,他接到一個名為「Alan」(收件人)的電話,說他會派一個女子來領取包裹;
(七)被告的手機中的信息,證實了她(被告)的說法,即被告是被雇為跑腿人員去領取包裹;
(八)法庭對該兩個毒品包裹的證據鏈,沒有異議。
法官指,根據證人的供詞,證實了被告對此案的說法,即她是一個「跑腿的」,再來就是被告是根據指示從郵政局領取包裹。法庭相信被告是被一個不明身份的人士利用,前往郵政局領取毒品包裹。
他指,在這種情況下,故意無視包裹內容的成份則不適用於此案,被告是作為一個「送貨員」或「跑腿員」的正常業務程序中,按照指示行事。而被告在警惕自己並詢問包裹內容方面的責任很低。
法官陳賜榮今早裁決女被告謝氏,販運冰毒及擁有克他命表面罪名不成立,獲得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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