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首項控狀,現年49歲被告阿都拉欣被控於今年1月25日下午3時34分,過面子書帳號「Tuk Chik」上傳種族敏感性言論,意圖中傷他人,有關帖文是於4月8日被人點閱。
第2至第4項控狀,則是指被告於4月2日至3日,早上10時至11時26分期間,使用同一個面子書帳號發表侮辱國家元首帖文,有關帖文在4月5日早上10時45分,在隆市旺莎瑪珠商業罪案調查組被人點閱。
上述控狀是在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1)(a)條文下提出,並可與相同法令的第233(3)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5萬令吉或坐牢長達1年,或兩者兼施,若在定罪後仍繼續犯罪,將每天罰款1000令吉。
被告今日沒有委任代表律師,他在聆聽控狀後承認罪行,在庭上向國家元首道歉,並以無意激怒任何一方為由,要求法官減輕刑罰。
惟主控官努里利亞副檢察司要求法官給予被告適當的懲罰,以給被告和公眾一個警戒。
地庭法官普尼斯拉在被告認罪後,作出上述判決,判處被告首項控狀監禁兩個月,至於另外3項控狀則監禁4個月,刑期即日起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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