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2歲的被告拿督羅斯里哈山聆聽12項控狀後,在地庭法官伊莉莎白峇也旺面前,否認所有罪狀。
首項控狀指出,被告在2017年5月至2018年期間,收取32萬3736令吉的賄金,賄金形式是為被告妻子位於波格芒加的住家進行裝修工程。
至於第2項至第12項控狀則指,被告在2017年5月至同年10月19日期間,透過信用卡收帳方式,收取總值8萬5000令吉的賄金。
上述的賄金全數作為被告協助一間承包商公司,取得一間清真寺、多用途禮堂、3間店面以及一間垃圾屋的承包工程,所有工程總值528萬令吉。
被告也是甲州前首長拿督斯里依德利斯哈倫的前政治秘書,他的行為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 (a)(b) 條文。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或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或一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來自反貪會的依萬沙副檢察司建議法庭,以8萬令吉、國際護照交由法庭以及每月一次報到反貪會辦公室,作為被告保釋條件。
被告代表律師阿茲魯表示,被告需要照顧2名妻子以及8名孩子的生活費,如今每月靠著2018令吉的退休金過活,因此懇請法庭允許僅繳付3萬令吉,另5萬令吉則為無需支付押金。
法官伊莉莎白峇也旺批准被告代表律師的請求,並諭令被告必須遵守保釋附加條件,案件擇定5月16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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