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前首相納吉此次尋求特赦,萬一失敗了,是否意味著他必需服刑至期滿?劉毅龍律師說:「未必」。
他指出,我國法律並沒有限制一個犯人申請特赦的次數。
「儘管如此,《2000年監獄條例》第113條文限定,倘若一名囚犯的首次特赦申請被拒,那他必須在服刑3年以後,才能提出第二次的申請。」
他接受《東方日報》訪問時說到,假設第二次申請仍被拒,納吉可在每隔2年提出新的特赦申請,除非監獄方面認為有特殊的情況需要讓有關特赦申請儘早得到國家元首、州元首或州統治者的關注。
另外,對於納吉特赦的申請條件,一般所知是需服刑3年並認罪。
但他說,除了前2個條件外,《2000年監獄條例》所定下來的限制,一名囚犯也可依據任何理由申請特赦。認罪也並非是特赦的先決條件。
「比如2018年時任國家元首特赦安華的決定,根據安華在國會的說明,他並沒有認罪。依據安華本身的說辭,元首是基於自身對有關雞姦案的看法,做出特赦安華的決定。」
他也提及,任何人其中包括巫統最高領導層皆可要求面見國家元首,至於是否願意會面,則視元首意願。
「然而我認為,巫統提出這樣的要求(會見國家元首),不過是巫統的政治動作,與我國聯邦憲法所定製有關特赦的法律和程序無關。」
從申請的那一刻到成功特赦,需耗時多久?
對此,劉毅龍說到,根據聯邦憲法,國家元首(或州統治者或州元首)有權在考量了特赦委員會的建議後,特赦囚犯。
「聯邦憲法或其他聯邦法律並沒有明確限定或要求,國家元首或特赦委員會必須在收到特赦請求後,在特定時間內召開會議討論申請。」
他表示,依據過去的慣例,聯邦直轄區的特赦委員會一般在1年內會開會三至四次,以討論所有已遞交到特赦委員會秘書處的特赦申請。
「我國監獄一共能囚禁約6萬5000 名囚犯。根據馬來郵報2月的報道,我國監獄目前面對過滿的問題。」
他指出,《2000年監獄條例》第113條文允許任何囚犯在被定罪以後,即可提出特赦申請。
「考慮到上述的因素,我相信特赦委員會在一般情況下都得處理成千上萬的申請,所以一般囚犯的特赦申請很多時候,都必須等數個月甚至1年才能得到特赦委員會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