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指出,也沒證據顯示飛機、引擎或任何檢修是造成墜機的偶然因素。
報告說,載有多名沙巴政要的GAF N-22B諾曼型飛機,有按照時間表進行維修工作,且有符合飛機的裝載重量限度。
不過,報告也指出,飛機的重心位置遠超出了所批准的機翼限制。
報告顯示,機長亦擁有合格的執照,惟負載表(load sheet)和乘客名單皆沒完成。
機長作業程序不專業
報告指出,機長的作業程序並不專業,因規定飛機師在起飛前必須準備好負載表,且必須留一份副本給地勤。
「但這次卻沒這麼做。根據作業手冊,貴賓航班需要提交儀表飛行規則(IFR),但這次也沒有。」
報告說,該飛行公司應該設有監控系統,以確保飛機師有按照作業程序。
「比如說,公司必須監控職員的休息時間。」
機長執勤時間過長 曾抱怨身體疲憊不適
報告披露,該名機長的執勤時間已超過所設下的10小時67分鐘,以及該公司的作業手冊闡明,機組人員的執勤時間是起飛前的2小時開始,到起飛後的1小時。
「但在事故發生當天,機長曾兩次從納閩飛往亞庇,第一趟是在早上6時35分。為了在6時35分起飛,機長最晚必須在凌晨5時30分起床。」
報告稱,儘管無法確認機長當晚的睡覺時間,惟無可否認的是他必須在大清早起床。
「發生墜機時,他起床的時間已經大約10小時了。」
報告指,證人曾說機長感到疲憊,但這無法下定論,因不清楚機長當晚睡了幾小時。
不過,報告稱,機長可能是因為前一晚的食物而受影響,因他在下午1時10分的最後一趟飛往納閩的航班前以及下午3時09分離開納閩的航班前,曾抱怨身體不適。
「若公司有正確監控(機組人員的休息時間),那這名機長就不會被要求執勤,再開往從納閩飛往亞庇的航班。」
在這起空難中,機上的11名乘客全部罹難,包括上述機長干尼納登。
這份調查報告是由大馬民航管理局(CAAM)、大馬皇家空軍及澳洲交通部共同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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