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男子在2021年12月騎車經過新埔鎮某路,看見一名女子因酒後昏睡意識不清、身體無力、倒臥在路旁,因此上前攙扶,隨後將女子性侵,直到女子早上醒來,發現全身赤裸趕緊報案,隨後前往驗傷。
法官依據女子說詞、繪圖證明住處模樣,加上驗傷證據,判定男子性侵事實明確,尷尬的是,男子事後才知道被害者是其朋友女兒
最後,法官認定男子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權,造成女子身心受創,斟酌犯後態度以及其背景狀況,依照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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