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媒報導,北京一名姓李的女子曾在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與公司約定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以及每年10天的帶薪休假。
任職期間,李女在下班時間、休息日以及法定假日經常會收到來自公司的訊息,且都需要立即回復,其中部分工作內容還包括利用社交媒體官方帳號工作、值班等。然而,這些工作內容都未獲得加班費。
就這樣埋頭苦幹了一段時間,李女在3年前被公司以「連續曠職3天」的理由開除。由於過去積累了不少不滿,她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假日回復訊息的加班費,她提出的求償金額高達500小時的薪資。
法庭上,科技公司表示,李女是運營部門的負責人,因此需要隨時回應客戶,且工作單位下班時需要打電話,這樣不該算加班。此外,公司也認為李女假日也只是回復一下客戶訊息,同樣也不該算加班。
一審法院判決李女敗訴,但她不服判決,向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過審理,法院發現李女在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值班的時候,已超出了簡單溝通的範圍。
此外,公司還特意為該項工作編排出「假期社群官方帳號值班表」,具有周期性、固定性的特點,因此被判定構成加班。
法院認為,利用社交媒體加班與傳統加班有所不同,時間難以客觀量化,因此用全部時長作為加班費不符合公平原則。
最終,考慮李女的加班頻率、時長、工作內容及薪資標準後,法院判決科技公司賠償李女3萬元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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