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3歲的被告黃斯楷(譯音)共面對兩項控狀,第一項控狀,指他在2018年10月30日,凌晨3時30分,在新山烈光鎮賽佳16路,涉嫌運送重達7.81公斤的海洛因。上述行為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判處終生監禁或絞刑;若免於絞刑,則將施予鞭笞不少於15下。
第二項控狀則指被告在同樣時間和地點,涉嫌持有19.45公斤的克他命,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10萬令吉、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今日面控時,獲承審法官諾哈雅迪裁定無罪釋放。
法官表示,經過各方證詞評估,沒有相關證據顯示,被告與毒品有直接關係。毒品是在被告姐姐所屬的豐田轎車引擎蓋內被發現,雖然被告擁有車鑰匙,並不代表可以打開轎車引擎蓋。
「事實上,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轎車被發現的地點,即賽佳16路民宅前出現。」
法官指出,被告遭逮捕時,與該輛轎車有30分鐘車程的距離,且控方在此案審訊期間,所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被告表罪成立,因此判處被告無罪釋放。
上述案件是在2022年審訊,控方共傳召10名證人上庭。
此案主控官為莫哈末納斯魯丁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則為莫哈末達勿和韓麗英。(以上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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