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報導,湖南衡陽縣人民法院近期宣判一件案件,事發於去年4月,來自湖南衡陽的谷姓男子在未經同意下,砍了鍾姓男子家的樹,鍾男妻子發現後把樹拖走,谷男因此心生怨恨。
為了打擊報復,谷男趁晚上偷偷前往鍾家的養雞場,在雞棚門口用手電筒照射雞群,雞群被嚇到四處亂飛,又互相擠壓踩踏,導致460隻死亡。
此事被鍾男發現後,谷男賠償了3000人民幣(約1919令吉),但心裡愈加不滿,因此故計重施,又害死了多640隻雞。
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兩次擠壓致死的雞高達1100隻,總價值為1萬3840人民幣(約8315令吉)。
法院審理表示,谷男為泄恨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還在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害雞群死亡嚇,又再度拿手電筒照射,造成鍾男損失上萬元,該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判處6個月徒刑,緩刑1年。
法官解釋,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毀壞一詞,不一定指的是物理上的形體受損,如燒別人的車或摔手機,包括效用上的喪失,像把別人的戒指都丟入大海,而有生命的動物也算是財物,所以鍾男的雞算是個人財物,谷男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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