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盛港警區主任阿都拉薩表示,來自豐盛港水警第二行動部隊是上月28日及4月3日,分別在興樓及庵八港展開取締行動,逮捕無照持有各類炮竹及煙花的兩名本地男子。
「兩名男子分別為30歲及34歲,均沒有任何犯罪記錄,充公物品總值為1萬6200令吉。警方援引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條文展開調查,一旦罪成,可被判處7年監禁,或一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阿都拉薩發表文告,作出上述透露。
阿都拉薩勸誡,民眾不允許在沒有警方發出的准證下公然販售炮竹,持有銷售炮竹准證者,也需遵循30天的販售期(佳節前25天和佳節後5天)。
「警方需要民眾的合作,如有任何關於非法販賣炮竹活動,可透過熱線(07-799 6224)通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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