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42歲的男被告佳哈布丁阿哈密在馬六甲愛極樂推事庭,被控於今年3月31日中午12點15分,在國民登記局甲州辦事處被發現擁有一張屬於他人,即一名來自甲州峇株安南的43歲男子的大馬卡。
為此,被告觸犯1959年國家登記法令第25(1)(e)條文及1990年國民登記條例。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3年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據案情,目前在巴生定居的男被告是一名煎蕊小販,育有2名孩子,他是在前往登記局更新大馬卡時,透過手指指紋,以及系統內所顯示的相片,被執法人員發現盜用他人的大馬卡。
被告在推事沙達面前認罪後,表示他已知錯,希望推事能從輕發落。
此案主控官阿莫阿米魯以被告擁有假報生紙副本和身份證20年,威脅國家安全為由,建議推事嚴懲被告。
他表示,被告在2000年時,使用該大馬卡向甲州宗教局申請,從興都教改信伊斯蘭教,為此可領取450令吉的開齋節援助金、開啟2個銀行戶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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