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是沙拉黨頭目的第一被告沙拉瓦南(39歲,人名皆譯音),與第二被告維文卡南丹(36歲),在地方法庭法官法蒂瑪面前,面對兩項控狀。
第一項控狀指出,兩名被告被控在3月10日,下午3時在大學城一間雜貨店,持刀搶劫一名印尼女子,搶走女子身上裝有護照、金戒指和310令吉現金的腰包、搶走雜貨店內裝有4589令吉的鐵箱及一名24歲女子的4台手機。
上述行為牴觸刑事法典地395/397條文(結夥持械搶劫),一旦罪成將面對監禁最高20年和鞭笞的刑罰,兩名被告表示不認罪。
第二項控狀則指,兩名被告與第三名被告加納峇迪(37歲)一同被控在3月11號凌晨2時,在馬哂地區一間公寓單位,結夥搶劫一名20歲男子的新加坡工作準證、提款卡、身分證和手機,牴觸刑事法典第395條文。
3名被告在法官阿末卡瑪阿里芬面前表示不認罪。
第一被告沙拉瓦南也在新山推事庭面對多項控狀,包括擁有假槍牴觸1960年軍火法令第36條文、擁有失竊車而牴觸刑事法典第411條文、沒有身份證而牴觸1990年國家註冊條例第25(1)項、擁有海洛因毒品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
沙拉瓦南聆聽完上述控狀,並向承審推事莫哈末祖赫米表示不認罪。
另外,沙拉瓦南也和第二被告維文卡南丹因妨礙警察執行公務和破門行竊,分別牴觸刑事法典第186條文和刑事法典第457條文,兩人皆不認罪。
沙拉瓦南也與第三被告加納峇迪被控持巴冷刀傷人,牴觸刑事法典第324條文,兩人皆不認罪。
此外,上述三人也連同另一名被告一同被控擁有0.32克冰毒而表示不認罪。
4名被告在推事庭所面對的控狀是在2月24日至3月11日之間,在淡杯地區的公寓、有地房屋和快遞公司倉庫內等地點干下罪行。
副檢察司拉維娜、諾依達玉和莫哈末阿力夫負責擔任所有案件的主控官,4名被告並沒有代表律師。
第一被告沙拉瓦南獲准以4萬9000令吉保釋候審,案件展至5月9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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