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狀,被告莫哈末索菲於今年3月8日至14日,在玻州亞婁爪夷芭亞羅蘭樟一間住家,被發現虐待並導致一名6歲女童身體受傷,牴觸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
在上述法令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莫哈末索菲周四上午被控上加央第二地庭時不認罪,主控官李潤強向法官慕西理建議,讓被告以2萬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因為6歲受害者已被繼父虐待。
被告律師賽莫哈末安瓦則向法官求情,被告在稻田工作維生,而且需要承擔妻子及3名尚小及在求學的孩子生活費,因此希望法官可判處最低刑罰。
法官慕西理最終允許被告以1萬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釋,也提出附加條件,即被告不可以接近受害者,每月必須前往警局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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