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IA槍擊案】否認7控罪 被告要求審訊

2024-04-24     緣分

【KLIA槍擊案】否認7控罪 被告要求審訊

(哥打峇魯24日訊)吉隆坡國際機場(KLIA)第一航站槍擊案嫌犯今日在地庭面對7項罪控,包括持有槍械罪,一律否認有罪。

在一家旅行社任職經理的被告哈菲祖(38歲)今日在法官聶哈比裡面前聆聽所有控狀後,表示不認罪及要求展開審訊。

 

此案主控官是丹州檢控組主任慕哈末扎基、阿末法依茲菲特里及茜蒂依達芭尤副檢察司,被告則沒委任辯護律師。

第一項控狀指出,被告擁有在土耳其製造的奧地利格洛克19(GLOCK 19)手槍,牴觸1971年軍火法令(重型)第8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長14年及鞭笞至少6下。

根據第2項控狀,被告無牌擁有33枚PMC 380 AUTO彈藥,牴觸1960年軍火法令(206法令)第8(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8條文之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獄最高7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至於第3項控狀,被告無牌擁有一個裝有球狀鞭炮的透明塑料袋,牴觸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高達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被告於4月15日下午2時,在哥打峇魯一家私人醫院範圍的一輛本田思域轎車內,作出上述三項罪行。

根據第4至第6項控狀,被告被指控擁有3張屬於其他3名年齡為29歲、34歲及35歲人士的身份證,牴觸1990年國民登記條例第25(1)(o)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長3年或罰款最高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7項控狀指出,被告所駕駛的白色本田思域轎車使用假車牌,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108(3)(f)條文,一旦罪成,可被罰款至少5000令吉至最高2萬令吉,或坐牢最短一至最高五年,或兩者兼施。

哈菲祖在庭上要求予以保釋及打電話委任律師。

法官聶哈比里不允許被告在第一至第三項控狀之下獲保釋,但准許被告在擁有他人身份證的三項控狀和擁有假車牌的控狀之下,各別以1萬令吉保外。

然而,法庭批准把被告延扣在雙溪毛糯監獄,並擇定5月23日重新過堂,以進行案件管理及委任律師。

哈菲祖涉嫌於4月14日凌晨1時30分,KLIA第一航站大廳向等候朝聖者返國的妻子開兩槍,當中一槍落空,另一槍則擊中妻子僱傭的一名保鏢腹部,他在事發後逃走

哈菲祖於4月15日下午約3時在哥打峇魯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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