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4日訊) 華裔男女被控販毒,因控方表面證據不足,麻坡高庭今日裁決,兩人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女被告聞判後,情緒激動泣不成聲,並抱著代表律師連聲道謝。
38歲的男被告賴進偉與35歲的女被告鄭麗玲,各面對3項控狀。
首項控狀指出,兩名被告被控於2018年4月6日,傍晚7時15分許,在東甲縣實廊埔萊英達花園(一所民宅內,販運493克海洛因與乙醯嗎啡(Monoacetylmorphines)。
第二項控狀則指出,兩名被告被控於上述日期、時間和地點,販運19克海洛因與乙醯嗎啡,兩項控狀分別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與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被判刑。
第三項控狀指出,兩名被告被控於上述日期、時間和地點,擁有11.02克海洛因與乙醯嗎啡,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A(2)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受判刑。
鄭麗玲(左)聞判後泣不成聲,在蘇巴瑪廉安慰下,心情才得以平伏。
上述案件今日上午在麻坡第二高庭下判。承審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下判時指出,在聆聽各方陳詞後,基於辯方律師成功挑起合理疑點,控方也無法提出能證明兩名被告販毒的表面證據,法庭裁決兩名被告無須答辯,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女被告聆聽通譯員宣讀法官判詞後,身體當場癱軟,雙手摀臉哭泣。辯方律師蘇巴瑪廉攙扶著女被告給予安慰,直到走出法庭外,女被告心情才得以平伏。
兩名被告代表律師蘇巴瑪廉、丹尼斯及瑟瓦德南。
蘇巴瑪廉在休庭後接受媒體詢問時透露,此案除了上述男女被告,還有第三被告鄭祥弟(譯音,37歲)今年5月12日因確診新冠肺炎死於監獄中。
他說,警方突擊時,在該民宅主人房搜獲毒品,該房間屬於另一租戶,經檢驗後,房內物品經核糖核酸檢測(DNA)報告證實並不屬於3名被告,因證據不足,兩名被告當庭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