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33歲的努魯雅斯敏,在5項欺騙罪名下,她分別被判坐牢12個月、14個月、16個月、18個月和20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並從她於去年9月7日被捕後開始計算。
根據控狀,被告被指在2021年2月16日至6月25日期間,佯稱可協助受害人獲得電視機、吸塵機、電飯鍋等電器,惟在收取5名受害者共5235令吉後,卻未履行承諾,觸犯刑事法典第420條文(欺騙)。
根據案情,受害者在被告所開設的社交媒體上看到電器廣告,並通過手機應用程式WhatsApp與被告取得聯繫,而被告在在將購買電器的錢存入她的銀行帳戶後,卻遲遲未拿到購買的電器。
而被告是利用母親名下的銀行戶頭以及手機帳號,與受害者溝通交易流程,受騙的受害者來自全國各地,被告早前也在加影法庭被控。
被告今日在新山推事庭上,待法庭通譯員念出控狀後認罪,該案承審推事為R莎莉妮,主控官則為莎莉法安塔莎副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