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英成(譯音)因牴觸刑事法典第372(A)條文,周一上午被警方押往檳城地庭,面控4項控狀。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最高15年監禁及鞭笞,以及罰款。
被告在庭上否認有罪,並通過律師求情時,表示患有高血壓及糖尿病,要求法庭審訊。
法官莫哈末凱利允許被告以每項控狀5000令吉保釋金保外候審,案件擇定於10月13日過堂。
另一方面,9名外籍女子因觸犯移民法令及賣淫,被警方提控上庭。
9名女子當中,3人在刑事法典第372B(賣淫)條文下被提控,3人在1963年移民法令第39b條文(違反簽證)條文下被提控,另3人則在1959/63年移民局法令第51(1)(1)條文下被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