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0日訊)民主行動黨全國主席兼峇眼國會議員林冠英說,迄今為止,交通部長拿督斯里魏家祥仍然拒絕說明為何其歧視酒駕,對酒駕施予的處罰是飆車黨的兩倍。
林冠英周六在文告中說,今年7月17日,敦林大道發生一件涉及非法賽車的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以及2摩哆騎士身受重傷,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
他指出,就在昨日,檳州總警長拿督蘇海利為檳城人捎來好消息,指在警方和其他執法機關的持續執法和監督之下,檳城已擺脫了飆車黨(mat rempit)組織的大規模非法賽車活動。
「儘管如此,普羅大眾還是希望有一個永久的解決方案,好讓飆車黨在公路上消失,不再禍害民眾。而要保護人民免於飆車黨帶來的危害,則需要像酒駕一樣嚴厲的懲處。」
惟他說,魏家祥迄今仍拒絕說明為何對酒駕施予的處罰是飆車黨的兩倍。
他指出,魏家祥曾於2020年時大肆吹噓他們已修訂1987年道路交通法第41條文,對魯莽或危險駕駛造成的死亡加大處罰,罰金為5萬令吉和/或5至10年監禁。其後再犯將被處以5萬至10萬令吉的罰款和最高15年監禁。
「無論如何,我要求魏家祥解釋,為什麼對酒駕司機造成死亡的監禁判處,會比對飆車黨的重一倍。」
「唯恐魏家祥忘了,我要再次提醒,他曾在2020年修訂第 44 條文,對酒後或吸食藥物駕駛而造成死亡的人士處以更嚴厲的懲罰。首次犯罪者將面臨罰款5萬至10萬令吉,以及監禁至少10年最高15年。對於重犯者,監禁刑期將在15至20年之間,最高罰款則進一步增加到15萬令吉。」
他說,根據第44(1A) 條文,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駕駛造成傷害但未死亡的處罰,已將罰款增加至5萬令吉和/或7至10年監禁,其後再犯,將被處以5萬至10萬令吉的罰款和10至15年監禁。
他指出,酒後駕車但不致死亡的刑期達7至10年,這刑罰甚至比第41條的刑罰更重,後者涉及魯莽或危險駕駛而導致死亡。而根據第45A條文,醉酒或吸食藥物駕駛者將面臨最高3萬令吉的罰款和/或最高兩年的監禁。
「與酒駕的處罰相比,我們並沒有類似的規定來對參與非法賽車的人施加嚴厲的處罰。」
他認為,魏家祥應該聽取公眾意見,對飆車黨非法賽車一事加強刑罰力度,事緣這些非法賽車極為危險,對公共安全已經構成威脅,故須施予類似於對酒後駕駛的處罰。
「魏家祥必須停止雙重標準,對酒後駕駛進行嚴厲處罰,但對飆車黨從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