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8日訊)因SRC公司資金挪用案被判入獄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除了在9月2日提出特赦申請,也在9月7日向聯邦法院入稟了司法審核申請,因此,直到這2項申請結果出爐,才能定奪納吉的北根國會議員資格。
國會下議院議長丹斯里阿茲哈今日發文告指出,納吉根據1995年聯邦法院條例第137條例下,申請讓聯邦法院行使法庭固有權限,聆審和檢討本身的裁決。
阿茲哈表示,自己已收到沙菲宜律師樓的4份文件,包括志期9月6日的動議通知書、由納吉簽署志期9月6日的支持性宣誓書、志期9月6日的即時證書;以及律師樓附件證明有關申請已在9月6日由聯邦法院簽收。
「我查了該動議,發現這是一項關於納吉的定罪和判刑的法庭程序,屬於聯邦憲法第48(4)(b)條規定的『其他關於定罪和判刑的法庭程序』。」
「由於這項動議是在聯邦法院於8月23日下判的14天提出,根據聯邦憲法第48(4)(b),只有在申請被駁,他才會喪失國會議員的資格。」
阿茲哈在9月5日曾發表文告說,收到納吉所提出的特赦申請。
納吉的SRC國際公司案終極上訴於今年8月23日在聯邦法院駁回,需坐牢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
根據聯邦憲法第48(1)(e)條文闡明,一名國會議員若被法庭宣判罪名成立,判處不少過1年監禁或罰款不少過2000令吉,將喪失國會議員資格。
聯邦憲法第48(1)(e)條文的生效受制於聯邦憲法第48(4)和第53(2)條文。
第48(4)(c)條文闡明,如果相關國會議員在判決日期後的14天內提交特赦申請,國會議員的資格只會在特赦申請被駁回後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