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前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直言,前首相納吉仍有4宗法庭案件在身,因此獲得特赦的機會非常渺小。
他也表示,聯邦憲法第42條款已闡明相關特赦程序,即國家元首不能繞過特赦局給任何人特赦。
湯米湯姆斯接受《當今大馬》的專訪時解釋,根據規定,若一名囚犯提出特赦申請,其中一個條件是不能涉及其他罪案,但納吉仍有4宗案件審訊在進行,其中有2宗已進入最後階段。
這4宗案件包括,篡改一馬發展公司(1MDB)審計報告案、1MDB – Tanore案、SRC國際公司資金2700萬令吉洗黑錢案,以及國際石油投資公司(IPIC)失信案。
「當身上還有另外4宗庭案,他(納吉)第一項罪行(挪用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的4200萬令吉資金罪成)將無法獲得特赦,他連(提出特赦申請)資格都不符合。」
湯米湯姆斯續指,聯邦憲法規定,一名囚犯基本上須要服完三分之一的刑期才能申請。
5萬囚犯符合申請特赦資格 他表示,國內監獄目前有大約5萬名已定罪和正服刑的囚犯,根據憲法規定,這5萬人都有申請特赦的資格。
「特赦局每年會開3至4次的會議,每次開會考慮約10項申請,你不能插隊,前面還有(其他囚犯的特赦申請,所以納吉需要等。」
「特赦的概念是囚犯需提供證明,你須先坐牢幾年來顯示你已經改過自新,但你要如何證明?你需要有假釋官,醫院的人等獨立單位的支持,一切的證明都必須顯示你已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