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拿督理事會(MDNS)主席拿督克勞迪烏斯羅曼(左圖);偽拿督汽車標誌(右圖)。
亞庇7日訊|沙巴拿督理事會(MDNS)主席拿督克勞迪烏斯羅曼警告,任何商店若製造偽拿督車標或印章,可被控牴觸多項法令。
他指出,商店若違法製造偽拿督車標或印章,可被控牴觸2017年標誌及名稱(防止不當使用)(修正案)法令、2017(787法令)勳銜觸犯法、刑事法典及1987及2012版權法。
他說:「製造偽拿督車標或印章的商店店主要謹防,他們的行動可以被控上庭,罪名成立者可被判罰款或監禁,或兩者兼施。」
「例如,根據2017年《標誌和名稱(防止不當使用)(修正案)法》第3條,不當使用沙巴拿督理事會的標誌、名稱和圖片,是一種違法的罪行,也不可將之作為任何專業、行業、職業或業務的廣告展示。」
同時,也不可在任何商標或設計中使用,或繼續使用任何沙巴拿督的名稱或標誌, 也不允許任何相關模仿,或出售或擁有這些標誌(以供出售用途)等。
他說,在該法令的第5條文下,任何牴觸法令者可被判最高2萬令吉或監禁3年或兩者兼施。
他指出,同樣的罪行還違反了2017年與勳銜相關的罪行法(第787號法案)的第3、5、6 和7條,因為他們接受和使用或製作不被認同的徽章,根據這四條法令,一經定罪,可處以最高1萬令吉的罰款或最多監禁3年,或兩者兼施。
而根據《刑法典》(第574號法令)第419條文,包括聲稱擁有『拿督』頭銜或假冒頭銜的罪行,因冒充作弊,最高可判處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此外,根據2017年勳銜有關的罪行法(第787號法案)第11條和第12條,任何人被發現使用不被承認的外國頭銜是違法的,他或她可能會出於任何目的如商業或商業交易目的,誤導或欺騙他人;根據第11條,最高罰款為50萬令吉,根據第12條,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