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2日訊) 一名七旬老翁承認在車內性侵一名14歲未成年少女,被判監禁10年以及鞭笞一下。
現年72歲的被告羅斯米哈山,被控於今年8月29日早上10時至下午3時之間,在古魯蒙再也花園,在一輛威華轎車內性侵14歲的女受害者。
被告的行為牴觸2017年兒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以及鞭笞。
患有聽覺障礙的被告承認有罪,他在沒有代表律師下,以本身已年過70歲為由,懇請法庭減輕刑罰。
根據案情,被告擁有2名孩子,其妻子於2年前離世,而被告與受害者倆人是舊鄰居,相識已久。
由於被告是一名樂齡人士,為此受害者家屬並未察覺不妥,直到受害者哥哥發現,妹妹幾乎每周與被告外出,甚至得到被告所給的金錢、手機和衣服而心生懷疑。
受害者哥哥在上述案發日期,剛巧遇到被告及受害者乘坐威華轎車離開,並嘗試追逐車子,卻遭被告用車撞及。
車子被截停後,受害者才向哥哥透露,被告撫摸她的身體以及與被告發生性關係。
此案主控官莫哈末納茲林副檢察司建議法庭給予被告應有的懲罰。
地庭法官莫哈末沙比利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0年以及鞭笞一下,同時須在監獄接受輔導課程。
此外,被告還面對一項強姦罪,惟被告不認罪,案件擇定9月18日過堂。
根據控狀,被告於今年8月中旬下午3時30分,在古魯蒙再也花園一間住家內強姦同名受害者。
被告牴觸刑事法典第376(2)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少過10年,不多過30年及鞭笞。
另一方面,被告在推事庭面控時,承認故意開車撞傷受害者的哥哥。
被告被控於上個月29日約下午3時,在古魯蒙再也花園,故意開車撞傷22歲的男受害者。
被告的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323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將面臨最高監禁1年刑罰,或罰款最高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推事莫哈末依茲萬最終判處被告罰款18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需坐牢7個月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