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阿窿跑腿縱火燒4住宅 華裔餐館員工監3年罰2萬

2022-04-18     緣分

當阿窿跑腿縱火燒4住宅 華裔餐館員工監3年罰2萬當阿窿跑腿縱火燒4住宅 華裔餐館員工監3年罰2萬被告(中)因蓄意縱火燒4間住家,被判監禁3年以及罰款2萬令吉。

(馬六甲18日訊)一名華裔餐館員工因當「阿窿」跑腿蓄意縱火燒4間住家,今日在愛極樂面對4項控狀時俯首認罪,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2萬令吉!

現年39歲的被告潘志強(譯音),今日與一名友人被告張良末(譯音)被控上愛極樂地庭,潘志強一人面對4項控狀,後者則面對一項控狀。

首項控狀指出,被告潘志強於2021年1月17日晚上9時10分,蓄意縱火焚燒瑪琳再也一間住家單位。

此外,被告潘志強也被控與被告張良末,於2021年3月9日凌晨1時,合夥縱火燒毀默迪卡花園的一間住家單位。

控狀也指出,被告潘志強於2021年2月6日約凌晨5時05分,縱火燒古魯蒙烏達瑪花園一間住家單位。

最後控狀則指,被告潘志強於去年2月18日凌晨4時30分,在斯里古魯蒙花園一間住家單位,涉嫌縱火燒2輛摩哆、一輛轎車以及該住家停車位,導致受害者損失1萬5000令吉。

被告們的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436 (惡作劇以火或爆炸物蓄意摧毀房屋)條文。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對最高20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潘志強的4項控狀分別在2名地庭法官瑪茲亞佐哈里及納里曼峇魯丁面前念出,被告在聆聽控狀後,俯首認罪。

法官們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2年以及罰款2萬令吉,所有刑法同期執行,並從被告被捕日期,即去年3月10日計起。

而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3個月取代。至於被告張良末否認有罪,案件擇定5月18日過堂。

案件主控官為麗亞娜英丹副檢察司、莫哈末納茲林副檢察司以及阿妮絲娜祖娃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為安立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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