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30日訊)執法人員受賄1050令吉,作為不對違法商家開罰的條件,今日被控上法庭。
被告在庭上承認有罪,被判14天監禁及1萬令吉罰款。
49歲的被告諾希山因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而被控上法庭。
控狀指出,被告在任職森州林茂縣執法助理時,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向一名電子菸經銷商索取並收取1050令吉賄賂金,以作為不對商家因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開罰單的條件。
被告在聽完控狀後表示認罪,承審此案的法官魯山魯特菲隨即宣判其14天監禁及1萬令吉罰款。但若被告無法繳付罰金,則需以5個月的監禁作為替代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