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2歲的被告烏瑪法魯,被控在今年5月30日下午5時30分,在武吉魯容路一個工地,偷走一名34歲本地男子一輛價值8000令吉的摩哆。
被告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379A條文(偷竊交通工具)。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監禁不少過2年不超過7年或罰款。
被告聆聽控狀後,在推事瑪扎娜希妮面前,承認有罪,並在求情時表示,他在本地從事建築業已5年,仍需養活在巴基斯坦年邁的母親,懇請法庭減輕刑罰。
此案主控官莎麗娜副檢察司則建議法庭,給予被告應有的懲罰。
推事瑪扎娜希妮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2個月,刑期從被捕日期開始計起。
根據案情,被告是在7月16日的一個路障中遭到逮捕,並承認因僱主拖欠他逾5000令吉的薪水,而偷走僱主的摩哆。